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939778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磨溪场镇兴旺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7089954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90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富中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9执他2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进行了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现场调查。发现***名下共有5处房产,均与案外人共同所有且设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5××××奥迪牌(2011年注册)小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部分案款,但暂不具备支付条件,待具备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进行分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兵
审判员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