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04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2号。
法定代表人:钱美平,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女,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人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0010004130042860、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7日、出票人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台市财政局、付款行为南京银行白下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东基础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冬
审 判 员  洪李宁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