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429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磐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3号7楼C10号。
法定代表人:石宝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平,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8号1栋4单元10层1003、1004、1005号。
法定代表人:姜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繁,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遥,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文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繁,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遥,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磐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发展公司)、被告姜文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磐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城乡发展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磐石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城乡发展公司、被告姜文彬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城乡发展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磐石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磐石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城乡发展公司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磐石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城乡发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66.16元,均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