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

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基础开发区一舟大道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符向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268号院附5号2层。
法定代表人:胡建立,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7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违背客观及法律事实。本案管辖权的焦点是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书》第十二条的约定管辖条款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为被上诉人通过他人引荐,双方在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锦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经磋商达成基本意见后,按照被上诉人预先打印好的合同签署协议。原审裁定认定涉案合同是在郑州市××××层签订,与事实不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原审原、被告签订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载明签订地点为郑州市××××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