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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康卫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12809号
申请人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建立。
被执行人康卫华,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
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诉康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康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92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11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康卫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康卫华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将被执行人康卫华名下银行存款11465.51元发还给申请人;3、限制被执行人康卫华高消费;4、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8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