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7539号
原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268号院附5号2层。
法定代表人胡建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丽丽,女,汉族,1992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车襄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基础开发区一舟大道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符向前。
委托代理人祝河忠,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任敏,男,汉族,1955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林、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祝河忠、胡任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94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就被告委托原告在江西建设北斗(江西)省级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一事达成本协议,原告全面负责“平台”建设,并指定负责人与被告对接。被告成立专门团队,负责平台建设中的验收、试运行及维护期内与原告对接,平台建成后原告可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接到通知后不配合交接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协议总价款为1600万元,双方约定在签订之日起3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依约支付1600万元合同款,至今仅支付660万元,剩余940万元款项拒不支付。且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平台建设进程受阻。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约应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案涉《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已不具备履行的条件,被答辩人请求继续履行不应得到支持。1、被答辩人无能力履行《招商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事项。第一从技术力量上看,被答辩人没有提供《招商项目合同书》前言载明“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导航局授权,已在河南、内蒙古、西藏和海南四地建设了省级北斗信息综合平台56个”事实或实力的依据;第二、从投资能力上看,被答辩人是否具有履行《招商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投资能力存疑。被答辩人在上饶经开区投资建设江西北斗城项目,一期建设北斗(江西)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二期建设北斗创新基地,总投资约51亿元。但至今被答辩人却分文未投。2、被答辩人存在未依约履行义务的违约事实,没有合作的诚意。第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签订《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后依约向被答辩人汇款660万元作为平台建设资金,但被答辩人收到该款项后迟迟没有按约定将平台建设所需要的设备准备到位并安装调试,更不用说其在《招商项目合同书》承诺2020年5月9日前信息平台项目全面通过中国北斗卫星应用中心的验收。第二,在答辩人内部出现资金等问题时,作为答辩人股东之一的被答辩人以种种理由不参加股东会议,不与其他股东一道设法度过难关,相反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步步紧逼,甚至决定退出项目合作,以实际行动终止案涉《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基于以上事实,答辩人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不安抗辩不难理解。二、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应支付94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前面分析可知,案涉协议已不继续履行的必要,作为答辩人也没有履行支付940万元的义务,相反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返还已支付的660万元。另本案中违约的是被答辩人不是答辩人,故答辩人不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存在违约的事实且案涉协议已不具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故应解除案涉协议不是继续履行。望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就被告委托原告在江西建设北斗(江西)省级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下称“平台”)一事达成本协议。
合作方式:1、被告支付“平台”建设、开发经费,原告接受委托进行“平台”的建设工作。2、原告负责平台的开发、建设;设备安装、调试;平台情况报告;被告平台操作人员培训;“平台”维护等相关工作。
费用支付:(一)本协议总价款人民币壹仟陆百万元整(¥16000000.00)(含税)。(二)付款方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被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与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计人民币壹仟陆百万元整(¥16000000.00)。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660万元,且被告称已按照合同进行了实质性施工。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得到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应系有效合同,且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履行情况滞后,但并不影响后续合同继续履行。故本案所涉《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称其行使不安抗辩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另诉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940万元。双方合同签订于2019年10月24日,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被告应支付1600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660万元,该付款义务于新冠疫情开始前已届满,不应受到疫情影响。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余款960万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延迟付款时间较长,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参考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违约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为5万元。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应按照《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二、被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支付余款960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50元,由被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