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

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与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0801号
原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舟大道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8XK6109。
法定代表人:符向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平,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河忠,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60288E。
法定代表人:胡建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丽丽,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林,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北斗)与被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河南北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河忠,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林、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6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3日,被告河南北斗委托白金发等人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与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洽谈北斗卫星导航业务。2019年10月27日,原告江西北斗与被告河南北斗的股东白金发在饶市广信区原告三楼办公室签署了《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被告负责(1)平台的开发、建设;(2)设备安装、调试;(3)平台建设情况报告;(4)原告操作人员培训;(5)平台维护等相关工作。(二)平台建设内容:(1)平台包括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北斗分理服务平台;(2)应用方案包括交通、水利、气象、林业、旅游、应急、特殊人群关爱;(3)平台硬件设备(详见附件《省级综合服务平台硬件设备清单》)。(三)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积极履行各方义务,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本协议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四)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向被告支付660万元平台建设款项,而被告始终未按合作协议之约定向原告出具附件《省级综合服务平台硬件设备清单》,也未提供任何服务,现被告已向原告明确表示退出、不履行《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明确表示不履行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故,依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协议解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66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与贵院受理的(2020)豫0105民初7539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原、被告,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均是《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涉及的合同法律关系,(2020)豫0105民初7539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江西北斗公司继续履行支付合同款、违约金,已经判决予以支持。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退还合同款,该请求实质上否定了7539号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本案属于后诉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依法应当驳回起诉;2、江西北斗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双方于2019年10月签订《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合同总价为1600万元,江西北斗公司应在2019年10月13日前支付完毕,但截至目前仍下欠940万元合同款未支付,依据其自身出具的《函》显示逾期付款的原因是江西北斗自身资金短缺。因此,其违约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河南北斗在江西北斗拖延付款的情况下,仍然采购所需硬件设备并于2020年4月24日、25日、26日分三批发至江西北斗公司,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完成了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配套的软件系统的开发,现已符合接入运行的条件,河南北斗已完成了自身的主要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有关司法解释,违约一方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故江西北斗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江西北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构成重复起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合同总价为160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完毕。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告支付160万元、2020年3月11日支付50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仍未支付。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江西北斗继续履行支付合同款、承担违约金,且经审理查明被告进行了实际施工,因装修不合格,设备未安装,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豫0105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各自履行《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与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中各自义务,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涉及上述协议的合同履行或解除问题,被告已向本院提出诉讼,并经本院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且认定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目前双方纠纷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本次起诉,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显属被告违约,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重新提起本案诉讼,虽然原、被告、诉讼请求不一致,但属于同一诉讼标的的正反双方,且双方之间争议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已经本院判决处理,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故原告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0.00元,退还原告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