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

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一舟大道工业四路。
法定代表人:符向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霄,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268号院附5号2层。
法定代表人:胡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运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导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7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运营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解除江西运营公司与河南导航公司签订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并判令河南导航公司返还江西运营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660万元。事实与理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豫0105民初7539号民事案件时,对本无管辖权的该案进行审理,在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下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拒绝江西运营公司的反诉请求并作出判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江西运营公司的诉讼权利。江西运营公司被迫提起本案诉讼,不应视为重复起诉。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西运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基于江西运营公司与河南导航公司签订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合作协议》纠纷事项,河南导航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上述协议,江西运营公司以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为由进行抗辩。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豫0105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江西运营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在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上述协议,该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且该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江西运营公司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确。江西运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北斗卫星技术运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焦新慧
审判员  李智刚
审判员  秦娜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