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22民初134号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910378125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被告:魏友鸿,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2号干道以北慧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林,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1栋2单元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2栋1单元7楼702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4920-6
法定代表人:闫仁松,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金雄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3-3-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友鸿、***、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金雄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96元,减半收取计12698元,由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