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执750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何伯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7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51370119831127242X。
被执行人:林小庆,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9日,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
513029198406092200。
被执行人:匡XX,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
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向明智,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7日。
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余晓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9日。
户籍地:达州市通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513022197007290817。
被执行人:李方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2日。
户籍地: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2号干道以北慧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3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夏长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2栋1单元7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翔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金雄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3-3-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方梅、向明智、匡XX、林小庆、**、俞晓兵、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雄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长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2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87838.51元及借款利息(期内利息:以本金490万元未基数按月利率1.02%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490万元未基数按月利率1.326%从2016年1月23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止,以本金4587838.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6%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548114元),被执行人李方梅、向明智、匡XX、林小庆、俞晓兵、达州市融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雄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长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9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9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9)川1722执7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13×××11内存款215200元。2019年7月27日,本院通过网上扣划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同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玉林支行1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200.00元,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6228400956007440563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宣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