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81民初1906号
原告:项行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联邦财富中心*号楼*座****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项行俊与被告四川长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项行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行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行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00元,由原告项行俊负担。
审判员卢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