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51号
申请人: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请求解除对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河西堡支行(账号27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河雅路支行(账号2714********、账号27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泰安路支行(账号6205********-1)、浙商银行兰州东部支行(账号8210********)、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窝分理处(账号28074012********-10000156)账户的冻结。
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解除了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河西堡支行(账号27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河雅路支行(账号2714********、账号27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泰安路支行(账号6205********-1)、浙商银行兰州东部支行(账号8210********)、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窝分理处(账号28074012********-10000156)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0321民初96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