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保44号
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90316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申请人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河西堡支行(账号27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河雅路支行(账号2714********、账号27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泰安路支行(账号6205********-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账号6200********-1)、浙商银行兰州东部支行(账号8210********)、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窝分理处(账号2807********-10000156)账户的存款。由于余额不足,已作额度9908160元的冻结。对于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甘肃瓮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等值财产并不明确具体,不具备保全条件,故对此项申请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321民初96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