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46号
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810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83310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49180.2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49180.2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