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保356号
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0472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腾达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0472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