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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境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214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对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境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16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第2行和倒数第9行的“安徹省”补正为“安徽省”;第3页第5行“**”补正为“范围”;第4页第1段“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增加“。鉴于节源公司的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科技实业园**团厂房D-6D-11单体**属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将第4页第1段和第3段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正为“肥西县”。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