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2628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5月21日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明、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11月19日出生,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王子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77539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栋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漪林,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