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2617号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775391),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幢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四川省荣县来**来**7组58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9元,鉴定费9900元,由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蔄俏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