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23财保17号
申请人:廊坊坤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幢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廊坊坤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坤鹏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万元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