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津恒某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3271号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幢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丽景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