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津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8民初3271号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幢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丽景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朗召初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滟 书 记 员 黄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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