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台前县农业农村局与河南建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306号
原告:台前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台前县纬六路农业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张东霞,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建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尹武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台前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局)诉被告河南建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岩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农业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服务费895014.3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62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中标承揽台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第三标段的技术服务,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明确了技术服务的内容、期限、酬金等。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内容并交付服务成果。合同书第八条第3、4项约定,如因乙方(即被告)原因造成合同完成延误的,每延期一天,应当支付甲方(即原告)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达5次,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未支付的所有剩余资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工作进展极为缓慢,直至2017年12月仍未完成第三标段的确权登记,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全县的工作进度。2017年12月18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其2017年12月21日前提交完整数据库汇交资料,被告逾期未提交。2018年1月2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尹武红到原告处承诺1月29日前提交完成数据库汇交资料及纸质档案资料,但依然未按期提交。2018年1月31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要求2018年2月2日前派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原告处说明情况,并明确了逾期的后果,但被告即未来人也未致送书面情况说明。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再履行合同。2018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致送《关于解除土地确权技术服务合同的函》,告知被告因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解除,并要求其退还收取的技术服务报酬,承担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至合同解除,原告共支付被告技术服务报酬895014.3元,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制作的2100个档案盒(单价3.3元/个)价值6930元、26950本(单价2.2元/本,共领取27200本、退还250本)价值59290元的土地确权证书作废,造成原告损失66220元,被告至今既未退还服务报酬,也未赔偿原告损失。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严重影响原告的合同目的,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依上述规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梁文生
人民陪审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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