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3450号之一
原告: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河滨中路26号首层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0917551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富都温泉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都斛镇莘村大石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3502843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富都温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355.8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1.49元、财产保全费1794.33元,原告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