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3民初1014号
原告:三明景华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30号千红商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2YQ4E70N。
法定代表人:杨献华,经理。
被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9646348Y。
法定代表人:黄春生。
原告三明景华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三明景华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景华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已与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享有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景华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三明景华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巫朝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璐
书记员颜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