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618号
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黄春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南,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古桥村。
法定代表人:范跃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静
书 记 员  叶俊荷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618号
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黄春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南,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古桥村。
法定代表人:范跃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静
书 记 员  叶俊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