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3764号
原告:罗奕杰,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4964634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罗奕杰与被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罗奕杰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罗奕杰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奕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奕杰负担。
审判员 巫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