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侯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402民初5762号
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柏盖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临汾市人,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的(2018)宁0402民初5375号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川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是对固原市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劳人仲案字(2018)第3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两案应合并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宁0402民初537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秀财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