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遥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甘肃泰联档案数字化处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国遥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181号
原告:甘肃泰联档案数字化处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K2QE6K。
法定代表人:袁建萍,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市甘州区财智世家2号楼A2-202室。
被告:浙江国遥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528186487。
法定代表人:吴秋华,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泰联档案数字化处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遥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泰联档案数字化处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泰联档案数字化处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泰联档案数字化处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69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