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5民初395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泽。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