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8执199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被执行人: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据以执行的(2018)川0108民初5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281559.6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兴业银行账号各一个,但银行回证显示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