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0执恢1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6号。
法定代表人:朱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经济开发区四海食品产业园(石盘镇)。
法定代表人钟飞。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曾锡文,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铖悦食品有限公司、**、曾锡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2081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