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4406号
原告: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6号。
法定代表人:朱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19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宏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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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