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198号
原告:罗惟,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35号1幢6号。
法定代表人:朱泽。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惟诉被告四川省松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小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计2037元,由原告罗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