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1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中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上诉人河南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0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可以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规定,如果在履行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