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81民初1040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49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三环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6号楼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312743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芳
书记员张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