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佩,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徐庄东路97号牛顿国际B座3楼G14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怀、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回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龙,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4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伟
审 判 员 申希江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秀
书 记 员 郭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