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陆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德洋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东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177号
原告:郑州德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亚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科泰实业有限公司1。
法定代表人:陶一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李丹华,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中堂,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顺灼、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强,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旺,男,汉族,1974年05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禹婉晴,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中堂,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顺灼、原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冠兵,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连鑫,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小波,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禹婉晴,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一博,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凡,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金水科教园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李小虎。
原告郑州德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强、杨文旺、郭中堂、王冠兵、***、孙小波、陶一博、第三人郑州金水科教园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德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德洋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德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800元,减半收取计96400元,由原告郑州德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候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