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476号
原告:****,男,彝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男,彝族,1970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各约体,男,彝族,1957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各伍各,男,彝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加拉果为,男,彝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来木机,男,彝族,1980年5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木怕,男,彝族,1943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等7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彪,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等7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呷洛布吉,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饶定策,
被告:**木哈,男,彝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合,男,彝族,1969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布夫**,男,彝族,1965年12月3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阿各约体、阿各伍各、加拉果为、阿来木机、**木怕与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木哈、***、***合、布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海****、吉***、阿各约体、阿各伍各、加拉果为、阿来木机、**木怕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吉***、阿各约体、阿各伍各、加拉果为、阿来木机、**木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阿各约体、阿各伍各、加拉果为、阿来木机、**木怕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海****、吉***、阿各约体、阿各伍各、加拉果为、阿来木机、**木怕负担。
审判长 邱远鹏
审判员 张先松
审判员 王宗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德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