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0民初378号
原告:***,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95803711A。
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新村路34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饶定策,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孔德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