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4370号
原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95803711A)。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新村路34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饶定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礓,系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信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2RF26)。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孔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健,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村民,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信聚贸易有限公司、周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由原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