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660号
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曹三工业三路2号第3卡。
法定代表人:陈锦添,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新村路34号4幢2层。
法定代表人:饶定策,职务:董事长。
被告:鲁家军,男,48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成建设有限公司、鲁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4.00元,减半收取计892.00元,由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晓玲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