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90.52元,减半收取计8595.26元,由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滕大伟
审判员 董欣舟
审判员 刘天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聂春艳
书记员崔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