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71民终1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4-9-4号。
法定代表人:白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伯格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9)黑7104民初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伯格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伯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伯格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力波
审 判 员 李江颖
审 判 员 周兴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牛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