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703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