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7101民初126号
起诉人:***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8号4-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8月15日,本院收到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状。起诉人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695232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就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奈林皋站站场无砟正线道岔和站内正线无砟轨道精测精调工程签订了合同。合同签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双方于2019年1月7日决算总工程款为695232元,但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约定,但双方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均与本院无实际联系,因此,双方的协议管辖无效,起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安伯格轨道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哲
书记员*博
原、被告双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