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2524号
原告: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闻学路185-1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泰安路312号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天勤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玉环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