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系***的妻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主要称,被申请人在接受法院委托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测绘,恶意制造虚假的《鉴定测量报告》侵害了申请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不具有司法鉴定的资格;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测绘公司提供意见主要称,被申请人出具的鉴定测量报告是**、公平、客观的,不存在弄虚作假、冒充司法鉴定机构、侵害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在***与案外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的申请,委托测绘公司进行测量鉴定。测绘公司在法院工作人员及***、***双方见证下进行了测量。2014年4月2日,法院通知***七日内请村委会或规划局用红笔在附件图上画出(***、***)土地界线,并确定地址与姓名。其后,***委会向法院复函,称无法以用红笔在附件图标的方式表示双方的用地界线,同意***按镇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图兴建房屋。5月20日,测绘公司作出《中山市古镇镇******、***用地关系鉴定测量报告》。据此,因测绘公司的鉴定行为,是受法院委托辅助查明事实的行为,与***之间不具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测绘公司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属于诉讼证据,不是法院审判的对象,原审驳回***的起诉正确。又因没有证据证明,***关于原审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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