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齐盛广场5号楼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6AMW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2期20号楼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9835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诉前调书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32313.78元;二、如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需向原告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计1473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1月16日、2023年3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未予以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3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3786.78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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