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齐盛广场5号楼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N6AMW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2期20号楼底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9835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诉前调书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号前一次性全部付款给原告欠款。二、违约责任:如果未按约定付款,逾期支付利息按同期LPR计算。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付全款。诉讼费用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山东辰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垫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3元,由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1月16日、2023年3月9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未予以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3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9521.61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