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尚品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1803号之一
原告: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中街29号2-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尚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东源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项永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威,***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林公司”)与被告河南尚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16民初62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林公司诉请要求解除其与尚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并由尚品公司退还意向金1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9)川0193民初6737号原告尚品公司诉君林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为避免诉讼程序冲突,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川0193民初6737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王婷
人民陪审员冯煜
人民陪审员甘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