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尚品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6208号之一
原告: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中街**2-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尚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东源路**。
法定代表人:项永花,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威,***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林公司)与被告河南尚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君林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6日,君林公司与尚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就君林公司拟收购尚品公司持有的成都爱华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达成意向性约定。合同签订后,君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23日向尚品公司支付收购意向金1,000,000元。但在合同约定的符合收购股权条件达成后,尚品公司违反股权转让关键性条款的约定,且迟迟未与君林公司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第6.4条及第8.9.7条的约定,尚品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与君林公司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损害了君林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君林公司退还意向金及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君林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君林公司与尚品公司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2.尚品公司向君林公司退还意向金1,000,000元;3.尚品公司向君林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4.尚品公司向君林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尚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尚品公司与君林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第十条约定:“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目标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的目标公司为成都爱华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本案应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尚品公司就本案案涉合同纠纷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因此,尚品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河南尚品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君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19)川0193民初6737号】一案,原告尚品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经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且正在审理过程中,故为便于审理及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应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综上,尚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尚品食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